释义 |
工伤期间职工依然享受劳动报酬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实践中往往存在职工每个月工资数额不固定的情况,如果计算停工留薪期前的工资数额,值得探讨。 经过对部分省份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研究,如下计算方法比较合理: 第一、工伤前工作时间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伤期间的工资数额; 第二、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平均工资数额; 第三、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计算工伤期间的工资; 第四、如果没有约定工资数额,且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可以参考同岗位职工工资数额计算工伤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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