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时候是什么情况 |
释义 | 一、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时候是什么情况 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如下: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怎么办 侵害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能请求出租人进行赔偿。因为房屋承租人对房屋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三、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应该去哪提起民事诉讼 去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登记,向法院起诉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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