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不适用法律调解程序 |
释义 | 一、哪些情况下不适用法律调解程序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的还债程序的案件; 2.严重违法以及犯罪行为导致需要给予严厉制裁的民事、经济案件; 3.确认之诉案件,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 4.涉及行政性因素的案件; 5.以票据、其他流通证券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6.性质上不适宜用调解的案件,如以当事人无处分权为标的的案件,当事人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无调解授权的案件,须公开审理的案件等等; 7.采用缺席程序审理的案件; 8.法院认为不适用调解的方式的结案的其他案件。 二、法院调解在什么时候进行 受案后一般在七日内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合意的则立即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三、法院调解成功算是结案了吗 调解成功算是结案了。 法律网提醒您,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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