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背书怎么操作 |
释义 | 一、票据背书怎么操作 票据背书的操作流程如下: 1.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 2.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 3.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背书人就应填收款银行的名称。 4.或在背书的地方写上被背书公司的名字,然后在下面的方框里盖上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即可。 二、票据背书的效力表现 1.权利转移的效力、权利证明的效力(只要背书连续)、权利担保的效力(背书人担保承兑付款)。 2.背书的禁止:禁止附条件背书、禁止部分背书,禁止无记名背书。 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票据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 5.票据的固有属性: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 6.要式性指必须按照法定记载事项记载于票据上并签章; 7.无因性指票据行为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8.文义性指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 9.独立性指票据上的各种行为独立发生效力,其中一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三、拒绝付款的票据可不可以背书 对于拒绝付款的票据不可以背书。例如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背书人不得进行背书转让;如果背书人进行背书转让的,则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的责任。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三十七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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