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的证据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判决 |
释义 | 一、怎样的证据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判决 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判决的证据如下: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没有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4.在一个刑事诉讼案件中,不论公诉机关出示的何种证据,均应当进行质证,凡是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二、事证据规定分类为几种 刑事证据规定分类为8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三、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为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从而使其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正是由于证据的关联性,才使证据具有证明力。 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由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合法性又被称为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或可采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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