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诉抗辩权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
释义 | 一、先诉抗辩权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先诉抗辩权的内容包括的方面如下: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先诉抗辩权的性质 先诉抗辩权的性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从先诉抗辩权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与阻却性。从保证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时才可以对抗,如债权人并不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便不得主动对抗。 2.从先诉抗辩权与主债权或主债务的关系上看,它具有独立性与专属性。 ![]() 三、先诉抗辩权适用情形 先诉抗辩权适用情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网提醒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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