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情司法鉴定在什么时候开始做 |
释义 | 一、伤情司法鉴定在什么时候开始做 伤情司法鉴定在24小时内开始做,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二、重新司法鉴定的理由 重新司法鉴定的理由如下: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三、司法鉴定结果一般多久能出来 一般案件的鉴定时间在30个工作日内,最长也不能超过60个工作日。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引用法条: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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