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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跨国并购主要有什么风险因素
释义
    一、跨国并购主要有什么风险因素
    跨国并购主要的风险因素有:
    1.政治风险,国有企业由国家出资设立,依法由国家机构进行管理;
    2.财产风险,各国的兑汇率经常发生改变,中国企业在兑汇过程中就要常面临利率风险;
    3.程序风险,因为涉及两个不同的国家,在并购的程序上会因适用法律不同而产生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跨国并购的动因是什么
    1.跨国并购可以避开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壁垒,快速进入战略性行业。
    2.可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3.可以拓展发展空间,抢占国际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三、收购和并购是一样的吗
    收购和并购不一样。收购和并购都是企业合并的方式,它们之间不完全一样,法律网提醒您,其存在一些差别具体如下:
    1.在并购中,被合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可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
    2.并购后,并购企业成为被并购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的同一转换;在收购中,收购的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
    3.并购多发生在被并购企业经营不好,财务状况不佳的情况下;收购一般发生在企业正常经营状态下。
    4.并购是指两个企业合为一体;收购仅取得对方一定的控制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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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7:0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