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监外执行条件有什么 |
释义 | 一、刑事案件监外执行条件有什么 刑事案件监外执行条件有: 1.刑事案件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2.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但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以及自伤自残的情形; 3.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且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4.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的流程是什么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4.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 三、监外执行一般是多长时间 监外执行一般是二十天。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然后由批准机关在收到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准予监外执行的,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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