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安抗辩权的义务有什么 |
释义 | 一、不安抗辩权的义务有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义务有: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应将中止履行的事实、理由以及恢复履行的条件及时告知双方,应当尽量避免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有: 1.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后履行方丧失商业信誉; 4.后履行方存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三、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是什么 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是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法律网提醒您,例如:后给付义务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