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规定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纠纷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管辖的特征是什么 专属管辖的特征是强制险和排他性。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得适用一地域管辖或者特殊低于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外国法院亦无权管辖。对专属管辖的划分有利于规范诉讼管理,明确相关责任。 ![]() 三、专属管辖错误怎么办 专属管辖错误的处理办法是: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转交至具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律网提醒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且该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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