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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裁如何维护个人利益
释义
    为个人辩护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法》的立法意图相当明确,具有积极社会意义,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劳动法律关系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志趣和爱好,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身的价值,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需要;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为企业辩护
    劳动权属于劳动者所有,劳动权主要通过就业权、择业权、保障权来实现,我国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得到了法律的尊重、确认和保护。同时,劳动者也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信守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服从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依法、守约、遵纪,是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17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是对劳动合同的性质、法律效力和履行原则的法律确认。《劳动法》第31条是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和法定形式的规定,是针对劳动者规定的义务性规范,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单方解除权。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合同双方应当遵守的主要合同义务,个人在合同期内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但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问题2:企业的损失该由“辞职人”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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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0:4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