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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本质特点
释义
    一、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本质特点
    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本质特点如下:
    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2.在提出变更或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对社会,对他人无影响的有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无异议,则可以正常履行,视为有效合同。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
    4.经当事人变更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变更协议达成后生效。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情形
    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包括以下这些: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三、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
    1.条件不同,前者需要双方同意,后者只要有撤销权的人申请撤销就可以。
    2.引起的原因不同,前者是想要改变合同内容,后者是想要合同不存在。
    3.有权主张的人不同。
    4.确认或管辖机关不同。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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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7: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