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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新规定有哪些
释义
    一、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新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新规定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刑事诉讼法管辖司法解释
    法律网提醒您,刑事诉讼法管辖司法解释有如下内容:
    1.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1.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2.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
    4.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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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5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