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房屋担保借款,是否享有抵押权 |
释义 | 一、用房屋担保借款,是否享有抵押权 用房屋担保借款进行了抵押登记后就享有抵押权,以房屋作抵押担保的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对该抵押房屋进行优先受偿。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行使抵押权的方式有哪些 1.折价方式。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折价的方式清偿债务。采用折价方式,也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以后,而不能在订抵押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就归债权人所有。 2.拍卖方式。拍卖又称为竞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 3.变卖方式。变卖是一种普通的买卖方式,为了公平地体现抵押物的价值,要求变卖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 三、抵押权清偿顺序能约定吗 抵押权清偿顺序能约定,但如果抵押双方就债权实现达成的抵押顺序约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约定的抵押清偿顺序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