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房户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无房户的标准是什么 无房户的标准是如下: 1.以办公室、招待所、旅社、仓库、营业性场所作宿舍的; 2.住临时搭盖的简易房的; 3.长期挂户于亲朋家中而在他处寄居或租住私房的; 4.因法院判决应限期迁出现住房屋而又无房搬迁的; 5.属于落实房屋政策需要搬迁而又无房搬离的。 二、无房户申请安置房条件 1.安置房申请人、共同安置房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安置房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安置房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安置房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5.此外,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安置房申请。 ![]() 三、无房产证明怎么开 开具无房证明一般需要去当地的房管局开具,提前查找当地房管局的位置,也有的地方房管局会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窗口办理相关业务。法律网提醒您,去开具无房证明,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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