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
释义 | 一、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质押和留置的区别如下: 1.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质权: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占有条件不同。留置权: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质权: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3.权力实现不同。留置权: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质权: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4.消灭不同。留置权: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质权: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举例: 留置权:甲将坏掉的汽车放在乙处的汽修站修理,不能支付修理费,甲就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合法占有该摩托车,这就是留置权。 质押权:甲乙约定,甲向乙借款五万元,甲将自有汽车作为担保将汽车交给乙。这是质权。 二、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共同点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三、质权和留置权能否并存一个标的物? 可以,法律网提醒您,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同时存在一个动产上是完全可能出现,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物”应该是指动产。动产如果已经出质,再办抵押的话,需要办理抵押登记,那么就会发现押物已经被出质。而如果先办抵押,再办出质的话,不容易被发现已经办抵押。所以可以假定质物是先办的抵押并登记,后办的出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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