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登记办理需要多久 |
释义 | 一、不动产登记办理需要多久 不动产登记办理需要30天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权籍调查;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 三、不动产登记由哪个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引用法条: [1]《不动产权证书》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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