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
释义 | 一、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原则,是指确认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 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 1.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 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行为。 2.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 3.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保证每“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4.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伙伴、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形式、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内容等。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是什么 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如下: 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 2.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等等。 ![]() 三、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特点有哪些 1.行为自由与权利保护的协同。 2.意思自治与不真实意思之禁止的协同。 3.意思自治与法律补充相协同。 4.意思自治与责任负担相协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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