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失吗 |
释义 | 一、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失吗 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失。抵押物权是依附在主债务上的,所以主债务消灭的,抵押权也会消灭。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无论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何种类债权,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都应就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作出约定并在抵押权设定登记时一并加以登记。因为如果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没有确定下来的话,抵押权人可以支配的抵押物交换价值就无法确定。 二、抵押权的特征 抵押权有如下特征: 1.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法律网提醒,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 4.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5.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是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1]《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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