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送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3.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法律网提醒,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二、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订立的书面协议的内容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订立的书面协议应具备下列内容: 1.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 2.收养的原因; 3.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6.收养开始的时间。 ![]() 三、收养有哪些效力 收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4.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5.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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