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人除名的情形 |
释义 | 一、合伙人除名的情形 合伙人除名的情形有: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二、合伙人可以对执行人提出异议吗 合伙人可以对执行人提出异议。 在共同执行事务的合伙企业中,由于各合伙人都参与事务执行,企业没有,也无必要安排专人对各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因而在这类企业中,各合伙人既是事务执行人,也是他人执行事务的监督人。故而他们都既有义务认真负责地将自己负责的业务执行好,也有权利和义务对他人执行企业事务中的情况进行监督。既然每个合伙人负有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那么他在监督中对其越权行为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就有权提出异议。对此,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作了专门规定:“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 三、合伙人是老板吗 法律网提醒您,合伙人可以是老板,也可以不是老板。 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但是合伙企业成立后,应当选举一个或几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此时的执行合伙人才有了点“老板”的影子。但是实际上,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之间地位平等,均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管理,有限合伙人除外。所以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可以说都是老板,也可以说都不是老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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