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情形,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
释义 | 一、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情形 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情形大致如下: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与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已被吊销执业证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的具体类型有所不同,这里以中西医结合诊所为例: 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要有1名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 2.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3.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 4.要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 5.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三、设置医疗机构的流程 设置医疗机构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开设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需分别经过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及主体资格登记流程。 2.其他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即无需单独进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该程序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程序合并进行,后续再进行主体资格登记流程。 法律网提醒,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采取备案制,无需进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而是向卫健部门备案,取得《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后续再进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主体资格登记流程。 引用法条: [1]《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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