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一并判决吗?反诉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一、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一并判决吗? 本诉与反诉可以合并审理一并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二、反诉是什么意思 反诉的意思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律网提醒,提起反诉的,法院要根据反诉金额和案件性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三、反诉的特征 反诉具有如下特征: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起诉能使本诉失去意义,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5.反诉和本诉之间要有联系性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讼请求,或者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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