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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占有返还请求权的特点,以及构成要件
释义
    一、占有返还请求权的特点
    占有返还请求权的特点有:
    1.此项权利的行使,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如占有的动产被盗抢、不动产被霸占等。
    没有他人的积极侵夺行为则无此请求权,如借用人期限届满不返还借用物,遗失物被拾得人占有,均不能认为是侵夺占有。
    2.享有该请求权的主体既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间接占有人,不论有无正当原权,也不论善意还是恶意,只要是被侵害的占有人都享有此权。法律网提醒您,占有辅助人不能作为此项请求权的主体,只能以占有人的名义来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3.此项请求权的相对人不限于最初的侵夺者,还包括侵夺者的概括继受人。
    对于不具备即时取得条件的善意特定继受人,由于其不了解侵夺的事实,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保证交易的安全的考虑,应对其已确定的占有加以保护,因而其不应作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
    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
    1.占有被侵夺
    2.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
    3.须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
    4.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概括继受人 恶意特定继受人)
    
    三、什么是占有回复请求权
    占有回复请求权,是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原物。
    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有保管、租赁、用益物权等关系或有其他正当法律关系时,占有人就占有物所负担的义务以及享受的权利可以依照相应的法律关系解决。但是如果没有正当的法律关系或者该法律关系无效或被撤销时,那么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不免发生争议。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或侵权行为的规定,但仍不能充分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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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