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送达的对象及操作方式 |
释义 |
![]() 一、留置送达的对象 留置送达的对象主要包括两类: 1.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拒绝接受送达的,可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可适用留置送达。需要注意的是,向受送达人指定的其他代收人送达时,不可适用留置送达;如诉讼代理人并非代收人,向其送达时,亦不可适用留置送达。 二、留置送达的操作方式 留置送达的操作方式是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实,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取证人签名或盖章,然后,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处所,即视为送达。 法律网提醒,除留置送达外,送达方式还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三、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 留置送达的使用条件如下: 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4.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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