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权的法定分类,以及基本权利 |
释义 | 一、人身权的法定分类 人身权的法定分类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法律所确认的与作为民事主体必要条件的身体、人格相联系的权利,它随着权利主体的存在而存在,并随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亡,如公民的姓名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是权利主体因一定的地位和资格而产生的权利,它随着当事人之间互相存在的荜种身份关系而存在,也随着这种身份关系的消灭而消灭,主要包括亲权、监护权、继承权、著作权等。 二、人身权的基本权利 人身权的基本权利包括: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权。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公民个人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 三、人身权和人格权的区别 人身权和人格权的区别是: 1.范围不同:人身权包含人身权,人格权是对人身权进行细化衍生出来的权利。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律网提醒您,人格权,是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因人的出生而当然享有,因人的死亡而当然消灭。 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对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身份权是权利主体因一定的地位和资格而产生的权利,它随着当事人之间互相存在的某种身份关系而存在,也随着这种身份关系的消灭而消灭,主要包括亲权、监护权、继承权、著作权等。 2.权力性质的不同:人格权注重的是人的独立性和尊严受社会保护。而人身权注重的是你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值得社会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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