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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规定
释义
    一、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的身份证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
    (三)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事项;
    (四)具体明确的被保全财产;
    (五)保全担保财产证明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记明的事项。
    第二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应当通过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并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委托保全函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或驳回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仲裁机构。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的,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作出裁定后,移送执行部门实施。
    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非紧急情况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执行。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标准,确定担保数额:
    (一)保全银行账户资金的,不超过被保全资金的30%;
    (二)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同期市场交易价格的30%;
    (三)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查封期间的折旧费用;
    (四)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或投资权益的,不超过被保全股权或投资权益出资金额或者转让金额的30%;
    (五)保全古玩、字画、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财产市值估价的30%。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追加担保;拒不追加的,裁定解除保全。
    第六条 保全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的,申请保全人应当提供与该股票、债券市场交易价格相当的财产担保。
    被保全的上市公司股票、债券需要及时交易处置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被保全人交易处置,并保全其变价款。但股权、债券作为争议标的的除外。
    第七条 他人为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财产、担保范围、担保物的价值、担保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他人为申请保全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民的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财产或财务状况等证明文件。公司法人作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还应当提供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
    保全担保应当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八条 申请保全人可以与保险公司订立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作为保全担保。
    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应当确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
    (一)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
    (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
    (三)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具体的被保全财产。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诉讼保全时,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具体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什么资料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的资料有: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的申请书;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有效的担保手续等其他法定材料。
    三、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怎么走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二)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
    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三)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四)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五)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六)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规定的相关知识,其实财产保全也是分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的,大家可以对比学习了解清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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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3:2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