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解方式有哪些形式 |
释义 | 一、调解方式有哪些形式 (一)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 法院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二)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有: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 2.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3.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4.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行政调解 因调解结构不同分为两种: 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这些都是诉讼外调解。 (四)仲裁调解 ![]() 二、结案方式为调解是什么意思? 结案方式为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的活动。在中国,调解主要有四种形式:诉讼调解(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调解)、仲裁调解(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和人民调解(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三、交通事故纠纷谁来调解?3种方式可自主选择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双方产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或司法调解。去年8月,成都交警主动协调属地司法、法院、保险协会等部门,在成都交警四分局等试点单位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服务工作机制,当事人“一站式”办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民事赔偿纠纷调解、诉讼审判、保险理赔等事宜。9月1日起,这种模式将逐步在成都市范围内推广。 28日下午1时许,成都车主张先生在设置于成都交警四分局的“青羊区道路交通事故联调联动中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与以往处理方式不同,张先生先在触摸式电子屏点击“调解方式自主选择”模块,选择“行政调解”选项;通过点击屏幕上的“损害赔偿计算”,输入个人工资及误工天数,通过系统核算 “建议损害赔偿金额”。在民警的调解下,双方解决了这起事故后续事宜。 民警介绍,行政调解具有快捷的特点。公安交管部门成立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调解室,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进行行政调解。针对当事各方对损害赔偿金额争议不大有调解意愿,能够在短时间内达成协议,无人员受伤或伤势轻微的事故。人民调解则更为便利,司法行政部门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行政调解不成功的对象,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步跟进调解。针对当事各方对损害赔偿金额有争议但愿意调解,或因伤情无法确定需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或后续治疗的。司法调解或法院诉讼更具备权威的特点。人民法院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法庭,负责司法确认、调解,对调解不成功的则开庭审理裁决。针对当事各方对损害赔偿金额争议较大,经行政、人民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一方当事人无调解意愿。 综上所述,不论我们通过哪一种方式受理纠纷,都必须要遵循一个原则,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上是法律网编辑对调解方式有哪些形式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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