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作业安全监护人应具备的条件? |
释义 | 一、作业安全监护人应具备的条件? 监护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监护人的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并熟悉现场及设备情况.监护人一般由工作负责人担任,同一工作不同地点的监护人可由工作负责人指派.监护人的职责是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其监护内容如下: (一)部分停电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带电设备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带电作业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接地部分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三)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 (四)工作中监护人因故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另指派了解有关安全措施的人员接替监护并告知工作人员,使监护工作不致间断; (五)监护人发现工作人员中有不正确的动作或违反规程的作法时,应及时提出纠正,必要时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六)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准单独留在室内或室内外高压设备区内,以免发生意外触电或电弧灼伤; (七)监护人应自始至终不间断地进行监护,在执行监护时,不应兼做其它工作但在下列情况下监护人可参加班级的工作: 1、全部停电时; 2、变、配电所内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工作人员集中在一地个点、工作人员连同监护人不超过3个人时; 3、所有室内外带电部分均可靠的安全遮栏,足以防止触电的可能,不致误碰导电部分. ![]() 二、安全监护人的定义是什么? 安全监护人的定义就是专门的安全员,工作职责当然就是负责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了。 安全员,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在车站、车内、超市医院、学校企业或会场,为班组长和作业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的日常排查、点检、培训、整改、预防、除尘保洁、安检、防火防盗防爆防中毒、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安全提示看管等工作,并持证上岗,做好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提示排查,控制安全和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第二十一条规定: 会场、车站、学校超市、矿山、金属化学、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化学剧毒物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隐患预防控制机构、配备安全员,按时巡查,做好点检交接整改记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兼职生产班组管理安全干部;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人员。 三、在我国关于安全监护人职责是什么 在我国关于安全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作业安全监护人应具备的条件?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作为监护人,就一定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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