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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释义
    一、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已经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如黄色网络等不良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家庭监护权日益显现的新问题等等,这些变化都没有在现行法律中得到体现。
    一是知法犯法,有所显现。有的未成年人知道违法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有少数未成年人特别是在校学生偏要犯法,去闯荡社会。如:犯罪嫌疑人陈某(14岁,在校学生)、赵某某(14岁,辍学在家务农),2006年4月14日下午放学后,在闲耍中,赵某某对陈某讲去犯一回法,二人商量杀人后闯荡社会,同年4月15日、4月16日,准备作案工具(刀、绳子),先进行踩点伺机强奸,见时机不成熟,又商量去陈某某(被害人,13岁,在校学生)家杀人抢劫,二人见被害人正在家看电视,赵某某用绳子勒住被害人的脖子,陈某捂住被害人的嘴,并用刀砍被害人脖子数刀,致被害人死亡。为了毁灭证据,二人将被害人尸体抬入屋内一柜子隐藏,用被子盖住地上的血迹后逃跑。
    二是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有的未成年人以父母离婚、外出打工、在校读书学习成绩一直不好、老师、同学瞧不起为由,积极投靠“组织”和“老大”,认为跟着“组织”和“老大”有吃有喝,有玩有乐,更无人欺负,自我感觉地位高。如:犯罪嫌疑人杨再明(17岁)、刘均(17岁)、张泽涛(15)、官世杰(17岁)等四人积极参与以宋致衡为首的涉黑犯罪,于2006年3月在江津市白沙、永兴、龙华等地,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轮奸妇女2次、强奸妇女1次,抢劫1次,多次殴打无辜群众,强拿硬要以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并在茶馆、旅馆、发廊寻衅滋事20余次,为非作歹,称霸一方,在一段时间内,给白沙地区的社会治安造成极坏影响。
    三是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但是,部分条款在操作中存在一些分歧,如:犯罪嫌疑人陈某某(16周岁)、王某(17周岁)、张某(17周岁)、段某(17周岁)、谭某某(17周岁)、陈某原等六人,于2005年8月1日,来到江津市德感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教师微机室处,进行具体分工,谭某某负责放哨,王某骑自行车等待运赃,段某在窗户外负责接应,陈某某、张某、陈某原三人轮流作业,锯开微机室防护网,盗窃联想启天6200电脑主机1台、服务器电脑主机1台、教师电脑主机1台,拆坏学生用机4台、数字万用表1台、计算机备用风扇6个、备用硬盘1个等,价值共计7804元。案发后,所盗物品全部追回。
    此案的处理存在两种观念,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陈某某作微罪不诉,其他五名嫌疑人建议公安撤案。。
    为防止错案的发生,检察机关又专门召开了检委会,并就如何处理此案向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了书面报告。
    
    二、遗产分配未成年人可以有份额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分配遗产的时候,未成年人有没有份额,关键是要看未成年人是不是合法的继承人,如果是合法继承人就有权分配遗产。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三、无证驾驶小车驾驶人为未成年人怎么处罚
    (一)首先要看是否故意
    1、故意驾车撞特定的人,属于故意杀人,最高刑为死刑。
    2、故意驾车撞不特定的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最高依然是死刑。
    3、过失撞死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要看是否违章,事故后果,责任承担等具体情况。
    (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综上所述可知,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有很多,这更是一个是社会问题,如黄色网络等不良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以及家庭等。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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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