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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遵循什么原则
释义
    一、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遵循什么原则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一)合法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都应公开。
    (三)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四)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申请国家赔偿权。
    (五)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相并列,分别作用于各种部门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必须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有以下方面: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按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而又不够刑事处分或违反内部纪律的人员所施行的法纪制裁。
    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处分,是指享有行政许可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上级有关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处分,依据国务院1993年8月13日颁布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 予的制裁。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㈠警告;㈡罚款;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㈣责令停产停业;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㈥行政拘留;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用适当的处罚方式对其进行处罚。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人因犯罪行为应向国家承担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保证实现的刑事实体义务。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1、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是实现刑事责任最基本的方法,我国《刑法》第33条规定:“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第34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
    ㈠管制;
    ㈡拘役;
    ㈢有期徒刑;
    ㈣无期徒刑;
    ㈤死刑”。第35条规定:“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㈠罚金;
    ㈡剥夺政治权利;
    ㈢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
    2、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制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实施通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申请与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三)期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行政机关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四)听证。
    (五)变更与延续。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遵循什么原则的相关知识,行政许可的设定必须要符合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发展,遵循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公民的积极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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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3:3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