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的程序 |
释义 | 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的程序 申请先行支付的程序: 一是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8条之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工伤的性质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是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含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属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还应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原则有哪些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原则是:个人不缴费原则;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集中管理原则;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三、双重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是否应该双重 双重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双重吗:可以,目前法律上对双重劳动关系没有明确规定,而且有些冲突。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是,劳动者未解除与上一个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且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以上就是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的程序的内容介绍,对于我们来说这是比较重要的法律知识,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纠纷的处理有帮助,多做了解才能让我们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是我们需要了解的。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 [2]《工伤保险条例》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