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保护的诉讼时效20年什么意思 |
释义 | 一、物权保护的诉讼时效20年什么意思 (一)20年请求权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保护自己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最高时效。法律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三年,部分特别的为一年,但是实践中存在因权利人由于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形,这时起始日期应从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在实践中时效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两年,法律对此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但是权利人主张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理由也不是无期限扩大的,当权利被侵权超过一定时限,法律即推定权利人丧失了该权利的胜诉权,因此法律对此规定了一个最高权利保护时效--20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除非他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否则一律不受法律保护,虽然他仍可起诉,但法律是不会支持其请求的。 (三)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被侵害的债权,由于民法对物权的保护是高于债权的,债权可因超过20年而被消灭,但物权本身却不因超过20年而消灭,因此虽然法律对此尚未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般对物权产生的债权请求权适用20年时效保护,比如财产损害赔偿,但对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是不受此限的,比如排除防碍、返还财产等。 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内容有哪些 (一)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一种。为避免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举证困难,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的主要特点包括: (二)适用范围特定化,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即特殊诉讼时效只在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 1、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效力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凡是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均要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在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并非统一的,而是针对具体民事活动的调整需要的,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大多数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都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故传统上又称其为短期诉讼时效,也有少数的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长于普通诉讼时效。 三、《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也是属于民事权力的一种,相关情况的存在矛盾和纠纷时,是适用于民事诉讼时效的有关处理规定的,具体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3年的诉讼时效内来提出诉讼,但如果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那么诉讼时效是重新计算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物权保护的诉讼时效20年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相信您已经有所了解,诉讼时效对于我们而言还是挺重要的,因此我们要多多了解清楚。如果您对此类问题还有疑问,或者有其他法律问题,都可以来法律网平台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您的利益不受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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