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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恶意诉讼的防治
释义
    一、恶意诉讼的防治
    对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提起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在法律没有明确限制的时候,对于滥用诉权型虚假诉讼的防治问题,还是应该着重于个案,强调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裁量当事人的诉权行使。比如,对财产保全申请的,要求申请人提供充足担保,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完全以诉讼标的为准,要充分考虑合同标的、实际履行情况和直接损失,防止保全过度,损害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对异议申请的,要加快异议审查决定进程;对重复鉴定的,严格依据规定决定是否同意鉴定,同意的,对鉴定机构要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商标、专利诉前临时措施申请,严格掌握启动条件,必要时采用技术对比才予以裁定,要求提供担保时,除了考虑到被申请人的收入和合理费用外,还要考虑申请人恶意行为导致被申请人的损失和支出;另外,对滥用诉权型虚假诉讼要加快审理周期,允许受害人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主张侵权责任赔偿。最为关键的是在于法官如何严格依照规定。
    有权利的存在,就有权利被滥用的可能。建立防范恶意诉讼的主要意义在于:以平衡现代社会两种重要而又对立的社会价值为目标,即保护个人不为不合法的诉讼所困扰的价值和鼓励从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帮助的价值。诉讼权利的滥用是对法律赋予权利的滥用,是当事人对规则一种充分利用。因为该规则是由高层次立法机构创制的,作为司法机关,亦是只能在规则的范围内进行节制,更不能自行增加权利行使的负担,诉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依法保护诉权的行使是人民法院最重要的一项职责。一般情况下,对诉权滥用的防治不要轻易依赖于对起诉权的限制,法院的不告不理原则和中立品性,要求法院对于诉至面前的案件不能在立案阶段过高抬高门槛,况且对于尚未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案件,法院也无能力进行过早判断,出于审慎的考虑,可以允许一定的滥用起诉权嫌疑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但绝不能允许一件合理行使起诉权的案件因防治起诉权滥用的原因而无法获得司法实质裁判。所以也不能将恶意诉讼界定得过宽,防止不当抑制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致使其在寻求诉救济时缩手缩脚。
    
    二、恶意诉讼立案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恶意诉讼的立案标准: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我国现行程序立法对恶意诉讼的惩戒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许多条文对恶意诉讼仍有明显的惩戒作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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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4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