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必须复核吗 不必要,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诉讼是否能提起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诉讼是不能提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主要作用就是对事故责任作出一个划分认定,因此必须要将事故的前因后果、交警部门的调查结论等等内容说明清楚。要是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话,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载明哪些内容的法律知识。如果您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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