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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是什么
释义
    一、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是什么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二)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三)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二、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呢
    1、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并尽可能(非必须)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
    2、如果当事人嫌麻烦或搞不懂怎么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必须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3、如果不知道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仍可以正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强制执行有期限吗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有期限的,即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以上就是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看到这里,法律网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在相关的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申请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所要准备的材料有多少,这样才能完成申请,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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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