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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权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释义
    一、质权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一)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留置权和质权有什么不同
    质权和留置权在成立条件,客体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
    2、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实现。
    5、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三、什么是质权人和出质人
    出质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质权人: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股权质押或者解质押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质押和解质押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质押或者解质押合同;
    (三)主债权债务合同或者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登记文件;
    (五)出质人与债务人关系的说明;
    (六)股东关于质押行为符合公司章程和监管要求的声明,并承诺如提供不实声明将自愿接受监管部门对其所持股权采取处置措施;
    (七)截至报告日股权质押的全部情况;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书面报告应当包括出质人、债务人、质权人基本情况,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股权的数量,担保的范围,融入资金的用途,资金偿还能力以及相关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内容。质权人为非金融企业的,还应当说明质权人融出资金的来源,以及质权人与出质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综上可知,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完成质物交付或登记才算设立质权。质权设立主要针对汇、本、支等有价证券和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质权的生效条件是什么的有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惑,欢迎联系法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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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5:5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