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第四章有哪些罪名 |
释义 | 一、刑法第四章有哪些罪名 刑法罪名有469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 二、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 所以,有在理论上承认片面有形帮助犯(从犯)的余地。在立法上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予以规定,有利于处理现实中存在的此类危害行为。而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出现,也可直接依单独实行犯论处。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一)以不法为重心 如上所述,共同犯罪是不法形态。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从不法层面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从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参与人是否具有责任以及具有何种责任。 (二)以正犯为中心 司法人员没有必要抽象地讨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只需要明确正犯、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在某些场合还需要明确首要分子的成立条件)并做出合理的判断。 (三)以因果性为核心 由于犯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所以,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人是不是共犯人与参与人应否对法益侵害结果负责,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共犯的因果性问题,既关系到共犯成立与否,也关系到共犯应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责任。 上述文章属于关于“刑法第四章有哪些罪名”的介绍,主要介绍了刑法第四章有哪些罪名,除此以外,还有共同犯罪的概念以及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对于共同犯罪方面的法律问题,如果还有什么想要了解的,可以自行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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