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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法律效力相同吗
释义
    一、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法律效力相同吗
    要约的拘束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两个方面。
    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即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法律对要约人所加的这种义务,目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在一定条件下,法律也允许要约人撤回、撤销或变更要约的内容。
    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在理论上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受要约人以承诺的权利。要约人即使在要约中规定受要约人应通知其是否承诺,受要约人也不受约束,除非双方有预先约定,如不通知,则视为以默示方式承诺。
    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为要约的撤销往往涉及受要约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其设定了一定的限制。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为要约撤销往往涉及受要约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其设定了一定的限制。《民法典》对此作出具体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撤销的法律后果
    要约撤销的法律后果是要约失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撤销要约,以下两种情况是不可以撤销的: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撤销要约的条件
    撤销要约的条件为:
    (一)要约明确约定了是可以撤销的;
    (二)受要约知道起要约可撤销;
    (三)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要让受要约人知晓;
    (四)撤销要约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给受要约人。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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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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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