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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打非办有权处置财产么
释义
    一、打非办有权处置财产么
    看具体情况,打非办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政府工作部门,属于临时机构,大多数处非办设立在当地政府的金融办公室。处非办由经信、公安、工商、人行等单位抽派人员组成。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或组织领导机构(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
    
    二、个人非法集资罪如何判定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据,是对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因此,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设置非法集资罪,必须进一步分析论述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三、发现非法集资怎么举报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打非办有权处置财产么的内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打非办在进行涉案财产的处置的时候是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的,无法擅自进行处理,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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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