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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建工程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释义
    一、在建工程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的,所以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这样理解,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也符合立法本意。但是如果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进度未按约定完成的,就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相应地,其也不能行使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二、什么是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三、优先受偿权的分类
    优先权分为物权的优先权(如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债权优先权(如台湾及大陆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权)
    物权与债权两种性质的优先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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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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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