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争夺抚养权诉讼程序 |
释义 |
一、离婚争夺抚养权诉讼程序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二、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变更 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抚养权,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三、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技巧 (一)突出自己的工资收入或经济条件的优势。这是法官在判决抚养权时往往首先考虑双方经济条件。 (二)突出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所居住的环境等人文方面优势。 (三)突出自己及自己父母能给孩子陪伴。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父母的陪伴时间、受教育程度、身体状况等方面优于对方,也是占优势的。 (四)证明孩子有长期与自己生活的习惯。法官一般会延续孩子的生活习惯,以免让孩子过多的体会父母离婚前后的差别。 (五)依法律规定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六)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 (七)抚养权不是一成不变的。 (八)争取获得孩子的心。尤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法官会认真听取他们意见并计入笔录,作为判决抚养权的重要依据。做父母的要拿出诚心、真挚的感情,尽量减轻离婚带给孩子的伤害。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离婚争夺抚养权诉讼程序的相关解答,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的。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法律网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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