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分红避税捐赠 |
释义 | 一、合伙企业分红避税捐赠 (一) 持股模式改变 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持股人都是自身实际直接持股,这类持股方式都是需要在自身通过股东身份获取到 。对于此种方式,对于企业的税务筹划来说,可筹划的空间相对较小。并且从财税方面出发来看,这种方式持股相当的不科学的。因此该公司的股东就可以考虑把自身的持股方式进行改变,比如通过律法简介的持股合伙企业,也可以通过有限公司来持股。相对两种持股方式都是要比公司企业主直接持股的好 (二) 利用一些优惠政策 对于公司节税来说,合理的利用过国家的优惠政策,是可以享受到不少的低税,免税的优惠政策的。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此种方式,虽然前期可以享受到不错的一些优惠政策,但对其后还是不太容易的。企业成功享受到利益,后面股东想要合理的收回自身的应得利益,是需要有比较全面的操作,对自身的安排要合理。 所谓合理避税,肯定是需要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企业不能在合法的情况下去操作,那么就不再是避税了,而是作为逃税的一种手段了,因此企业在使用各种避税的方法的时候,还需注意。另外,对于企业的合理避税方法来说,以上方法并不完全,主要来说企业的情况不同,最终的合理避税方法也是有所不同的 ![]() 二、合伙注册公司的股权应该怎么分配? 股权分配是一个动态过程,即使公司已经上市,也会因发展需要而调整股东结构。但无论哪个阶段,股权分配至少得遵循以下原则: 1、创始人要保证绝对的控股权 一般情况下,创业者在设立公司以后,都要快速地进行融资,而融资过程中,投资人除了看创业项目是否能赚钱以外,更多看重的就是创始团队的股权结构是否合理,这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看创始人是否对项目,对公司有绝对的控制权。只有创始人对公司具有足够的控制权,投资人才放心把资金投给这家公司。 2、股权价值最大化 对创业公司来说,公司的股权是极其宝贵的,大家一定要对股权的价值有一个充分的认识。这是因为,一方面创业公司要通过出让一定的股权来换得投资人的投资,股权被看作是融资的一个手段;另一方面,创业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要用股权来引进所需要的合伙人,或者是作为一种激励的手段来更好地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所以,一定要认识清楚股权的价值,把股权的价值利用到最大化,通过股权分配帮助公司获取更多资源,包括找到有实力的合伙人和投资人。 股权是融资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股权分配要帮助公司获得更多的资源,其一是为了吸引人才,其二是为了吸引投资。所以对投资人需要预留出一定的股份。但是在公司寻找投资人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创业者为了吸引投资人的一两百万的投资,就出让30%~40%的股份,这样的做法是比较忌讳的,因为以后再需找新的投资人时,就没有更多的股份提供了。 3、不要平均分配股权 平均分配股权,在平时的公司结构中是常见的一个现象:一个公司有两个股东,两个股东各持50%的股份;或者一个公司三个股东,持股比例为33%、33%、34%这样的比例。这是很多创业者容易踏入的一个分配误区,这种做法非常危险,在创业初期看起来这似乎平衡了几个合伙人之间的利益,但是实际上公司没有真正的控股股东,公司一旦发展壮大以后就极其容易出现分歧,平均分配的股权致使没有一个人有绝对话语权,结果往往是几个合伙人之间不欢而散,甚至公司最后四分五裂。平均分配股权的坏处是,创始人无法获得公司的控制权,极有可能会导致公司僵局。 所以从法律角度和以后融资角度考虑,公司创始团队或创始人持股比例最好达到70%—80%是比较有利的。之前我们也接触到很多的客户,创始人刚开始持股比例只有51%,经过连续几轮融资和稀释之后,最后只持有不到10%的股份,这样就对公司后续的控制造成了一定影响。 三、合伙人协议范本 姓名: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 姓名: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 姓名: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 第一条合伙宗旨: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发展 第二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营项目和范围:机械加工 第四条合伙期限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伙企业的成立时间以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二)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三)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四)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五)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债务承担部份,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全体合伙人决定,推举江永承为合伙负责人,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具体分工如下: 江永承负责拓展业务,与客户订立合同 陈远志负责车床加工等技术问题 潘进明负责洗床加工等技术问题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下列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处理合伙企业不动产或重大机器设备的。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或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d、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的。 e、处理流动资金壹万元以上的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按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合伙企业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壹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十条规定,应按合伙企业实际损失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名: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合伙企业分红避税捐赠的相关内容,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持股人都是自身实际直接持股,这类持股方式都是需要在自身通过股东身份获取到 。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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