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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判处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释义
    一、法院判处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当法律上的原因出现的时候,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情形包括: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二)在旅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应当符合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以上规定。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呆滞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法律规定,有下列法定事由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火灾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等社会现象。当然并非出现不可抗力就会导致合同解除,只有在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导致合同解除。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
    (3)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已届履行期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然而,并非债务人的迟延履行行为必然带来合同解除的后果,只有当“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始得解除合同。   
    (4)其他违约行为。如完全不能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等也可能导致合同解除。当然,这是以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或者造成合同目的落空为前提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正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申请退还已购买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 年 月 日购买的 房屋退还给甲方。
    二、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同房地产管理局及其他部门办理房屋退房的相关手续。
    三、因办理退房手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在乙方办理好退房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的 元退还给乙方。
    五、违约金:违约方需支付违约 万元。
    六、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之前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而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乙方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院判处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全部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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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1: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