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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漏水鉴定要被告同意么
释义
    一、漏水鉴定要被告同意么
    不需要,
    在房屋漏水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权赔偿民事案件中,如果原告(受损方)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所造成的具体损失金额的,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法院委托物价部门或其他的评估机构对损失(或修理费用)进行评估或估价。
    在法院接受原告的申请后,可由法院按规定程序确定具体的的评估机构,再由法院发函,委托该评估机构依法就原告的损失(或修理费用)进行估价,并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二、楼上漏水鉴定如何做
    楼上漏水对楼下造成的损失属于有形的财产损失,楼下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向相应责任人进行索赔,在索赔前一般都需要进行鉴定,可以委托对工程质量可进行的鉴定机构进行认定。一般由法定机构认定了就可以作为直接的事实客观依据的。
    但楼上漏水有可能是楼上住户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开发商的原因,但不论何种原因,您应先向楼上住户主张赔偿,如其有足够和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为开发商的原因,则由开发商进行赔偿。也可能会存在开发商和楼上住户互相推诿的情形,你可以根据遭受损失的程度估算数额与楼上住户协商,协商不成的话,您应对两方提起诉讼,以确定责任的归属,弥补遭受的损失。
    三、房子下水管漏水损失谁来承担
    楼上业主的防水存在问题(也有疏忽大意忘关水龙头导致漏水的)。漏水业主作为其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维护管理人,对于其房屋漏水给楼下业主造成的损失,理应进行赔偿。若确定属于装修公司工程质量或管线问题,则可向装修公司或管线厂家另行追偿。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楼顶属于公共部位,但本案中的晒台由开发商交付孟某后,由孟某单独使用,已形成与其他区域相独立的一部分,应定性为孟某使用的专有部分,故维护保养的义务由孟某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孟某予以承担。
    正常情况下,楼顶属于公共部位,由物业公司进行维护保养,但该案中根据漏水原因的鉴定结论,导致漏水的原因系买某搭建鸽舍时破坏了原有的屋面防水,故法院由此免除了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而由侵权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为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和养护,如因物业公司尽到维修养护义务导致他人房屋财物受损,则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漏水鉴定不一定要被告同意,在法院接受原告的申请后,可由法院按规定程序确定具体的的评估机构,再由法院发函。以上便是法律网编辑为您整理的漏水鉴定要被告同意么的相关内容,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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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0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