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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体残疾度鉴定标准
释义
    一、人体残疾度鉴定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体损害伤残鉴定的标准,由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进行确定,人身损害伤残可以分不一至十级。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1.3鉴定原则
    1.3.1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5残疾等级
      
    二、人体损伤刑事鉴定标准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三、肢体残疾证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符合下列残疾特征的残疾人可以办理残疾证:
    (一)视力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医疗而不能或暂时不能恢复视力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二)听力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不能进行听说交往。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两类。
    (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两类。
    (四)智力残疾。指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包括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损伤,老年期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五)肢体残疾。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后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两下肢不等长、脊柱畸形、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六)精神残疾: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各类残疾的分级,按照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评定。你的情况不在上述之列,相关部门无法给你办理残疾证。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人体残疾度鉴定由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进行确定,人身损害伤残可以分不一至十级。以上便是法律网编辑为您整理的人体残疾度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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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7: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