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逾期付款 |
释义 |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逾期付款 原告章XXXX,女,汉族。 被告王XXXX,男,汉族。 原告章XXXX诉被告王XX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XXXX,被告王XX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XXXX诉称,2011年5月10日,原被告协议离婚。2012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经充分协商、自愿签订协议,约定“1、被告承担原告一年租房费用(200元/月),于2013年7月前给付;2、被告2013年5月6日前给付原告五万元人民币”。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协议款,被告总是推诿拒付。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协议向原告支付5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XXXX辩称,2011年5月10日,被告与原告协议离婚,协议明确说明,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出任何费用,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5万元整。但离婚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无理取闹,并于2012年7月10日,有预谋的带着所谓的补偿协议来到被告的住处大吵大闹,当时原被告已经离婚了,5万元已经给了原告,原告不但不听,反而把被告的家都砸了,在这种原告威逼的情况之下,为了尽快把原告支走,万般无奈下才签了协议,但并非被告自愿,应视为无效协议。其一,双方协议无完整签字及日期。二、协议是原告早已有预谋的,打印好的,连伍万元都是打印上的,是在威逼情况下签的。就此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该协议无效。三、原告颠倒黑白,无视法律,恶意胁迫被告签订协议。2013年原告诉被告到文峰区法院调解中心,当时查明了事实,且没能支持原告所述的补充协议,而后转到了民庭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所欠协议,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存在着重大问题,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无理之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2月18日结婚,2011年5月10日达成离婚协议。原告提交补偿协议书一份,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1年5月10日协议离婚,现因乙方无住房且收入微薄,甲方同意对乙方进行经济帮助,从而一次性解决离婚的遗留问题,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自愿承担乙方租房费用200元/月,期限为一年,该费用在2012年2013、7月前给付。2、甲方在2013年5月6日前给付乙方伍万元人民币,从而使乙方有能力购买房屋进行居住。3、该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撤销,此后双方各自安排好自己的生活,互不干扰。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甲方:王XXXX,乙方章XXXX。2012年7月10日”;被告也提交补偿协议一份,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1年5月10日协议离婚,现因乙方无住房且收入微薄,甲方同意对乙方进行经济帮助,从而一次性解决离婚的遗留问题,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自愿承担乙方租房费用200元/月,期限为一年,该费用在2012年2013、7月前给付。2、甲方在2013年7月前给付乙方伍万元人民币,从而使乙方有能力购买房屋进行居住。3、该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撤销,此后双方各自安排好自己的生活,互不干扰。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甲方:王XXXX,2012年7月10日”;被告提交的该份补偿协议无原告的签字。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补偿协议书等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原告提交的补偿协议书有原被告的签字,原告根据协议的第一项约定请求被告支付租金2400元,根据第二项约定请求被告支付50000元,共计52400元,应予支持;被告辩称是受胁迫签订的协议,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能证明自己的主张,且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XXXX人民币524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被告王X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XXXX年X月X日 代理书记员 XXX ![]()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会困惑,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不动产的分割问题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离婚时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内容之一,不是独立的对不动产权属之争;所以仍然要适用相关规定,即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三、离婚财产纠纷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答辩人:张XX,女,汉族,197X年XX月XX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4年03月11日签定的离婚协议已生效。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经双方慎重协商,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20XX年03月xx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兰考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书。因此该离婚协议书已经生效。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后并没有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定离婚协议书时,都是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存在。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多财产的所有权作出的处分,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应当负责。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 二、被答辩人起诉状中所列的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依法不应该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答辩人在起诉状所列的位于兰考县xxxxxxxx胡同北段路西的房屋,以及位于兰考县xxxxxxxx房屋根本不是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所有的房屋,那是答辩人父母用毕生的积蓄加负债所建起的,所有权处分权均归答辩人父母所有。不应该作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财产分割。 被答辩人所诉称的拖拉机、摩托车、彩电、洗衣机、电冰箱等都是答辩人的父母所购置用于生产生活的,并且这些财产一直都是有答辩人的父母所支配和适用,答辩人及被答辩人并不享有所有权。如果这些财产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的话,当时在签定离婚协议时,被答辩人就会提出来对这些财产的分割。被答辩人当时不提出来分割就知道这些财产不是有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所共同所有的。 三、被答辩人诉称的土地承包经营的事实不实。 答辩人所在的家庭在1999年土地承包分得土地人均是2.35亩,并不是被答辩人所称的分的2.5亩集体土地。在2014年流转给森源光伏发电项目每人平均1.35亩,剩余的1亩在谷营乡xxx西未被流转。并且该土地流转补偿款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诉称的答辩人所违法领取的,答辩人没有返还的义务。 以上答辩意见供贵院审理时采纳。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5年04月17日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逾期付款的相关内容,当判决一方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对方逾期付款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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