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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清算组书面通知债权人的方式
释义   一、清算组书面通知债权人的方式
    (一)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可以采取两种方式通知债权人。一方面,投资人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另一方面,对于投资人无法通知的债权人,投资人应当予以公告,通过公告,请债权人申报债权。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清算人可以依据有关的规定办理。通常也都是以公告的方式予以通知。
    (二)清算通知与清算公告、债权登记的时限及要求:
    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二、清算组成员构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三、清算组完成备案后多久完成注销
    根据现行规定,十日内进行登记备案然后就可以注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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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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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0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