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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质量事故刑事责任人
释义
    一、工程质量事故刑事责任人
    1、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建筑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释义】本条是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投诉权利的规定。
    一、这里所讲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的事件。这里讲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状况。
    二、建筑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公众人身安全,对于建筑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和所发生的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这有利于形成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督促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三、我国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一、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二、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三、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四、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五、特别重大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六、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一个工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这不仅考验着施工方的良心,也关系到施工方的信誉和是否具有匠心精神,更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工程质量事故刑事责任人的全部内容。责任人的划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事情的,这是要涉及到相应的处罚问题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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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37:27